close

    據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國務院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根據規劃,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2017年,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據5月5日《經濟參考報》)。
    信用意識的建立,信用社會的出現,受益的將會是我們所有人。而要實現這樣的願景,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規則制定,無疑非常關鍵。
    比如有人擔心:掌握規則的人會不會隨意更改規則?這樣的擔心並不多餘。一旦信用代碼影響公眾生活和企業發展的方方面面,信用記錄就會成為巨大的資源,而掌握信用記錄的機構,將會有空前的尋租空間。會不會有權力干預?會不會有權錢交易?信用記錄是否只對老實人有效?誰來約束信用平臺管理機構?事實上,如果信用規則足夠完善透明,完全可像徵信體系發達的國家一樣,交由市場主體來負責,而不需要政府性信用平臺管理機構。
    還有人質疑: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四大領域,最後真正落實的會否只有商務誠信與社會誠信?確實,對民的信用體系建設比較簡單,可是政務誠信,該用什麼樣的規則並且由誰來考量呢?地方發債與政府信用評級緊密相關,政務誠信更直接影響公民幸福感,但普通公眾如果沒有評價權利,政務誠信會不會“自己評自己”?司法公信同樣如此,現實中的司法系統,並無誠信高低之分,只有級別不同。越是級別高的,是不是也越誠信?
    以銀行徵信系統為主的當下信用評價機制,之所以備受詬病,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公民的信用記錄單方面掌握在銀行等營利機構手中,制定規則與更改規則,全由對方說了算,而其自身的失信行為,卻沒有任何信用懲戒措施。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新的信用體系建設,仍舊是銀行、工商、社保、交警等部門說了算,他們自身的失信行為則無人監管,那麼這樣的信用體系建設,就將仍然是“跛腳”的。
    這個意義上,“誰來制定規則”將會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一是要儘量上升信用規則制定者的層級,最好是由全國人大來立法形成;二是必須給予公眾充分的參與和表達自由,不能是公眾全程不在場的“被信用”。
  舒聖祥  (原標題:信用體系誰來制定規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v48lvrbh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