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11月1日起,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制定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首次以政府規章形式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違規者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記者當天在沈陽、重慶等地走訪調查,發現部分餐飲企業換湯不換藥,以包間費、服務費等名目變相設置最低消費。(11月2日《人民日報》)
  一直以來,部分餐飲經營者都存在設置最低消費現象。其實質是為了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是一種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權利的行為,違背法律規定的公平交易原則,而且會起到助長奢侈浪費之風的負面作用,理當被依法予以禁止。
  國家有關部門發佈餐飲最低消費禁令,旨在通過破除霸王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如果允許餐飲最低消費改頭換面存在,難免會導致這一禁令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效用。
  禁令出台後,大部分餐飲場所錶面已不存在“最低消費”,但所設“包間費”、“服務費”、“套餐”等等,目的仍然是為了讓消費者消費金額達到某種最低標準。這一情況與禁令不夠明確、不夠細化有關。《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僅籠統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而對於最低消費具體涵蓋哪些不當服務行為,“包間費”、“服務費”、“套餐”等是否屬於最低消費範疇,都未作出明確的界定。
  所以,有關方面應儘快出台禁止餐飲最低消費的實施細則與司法解釋,以更為精準、有力地打擊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行為,更大程度促進餐飲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  (原標題:餐飲最低消費禁令待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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